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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章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2页]

律政锋芒 上官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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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与李王文学沟通的记录。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侵权行为发生在青山县境内,且被告之一李王文学的住所地也在青山县。
     鸿安财险的律师却不依不饶,他试图从细节上寻找突破:“这些证据只能证明事故发生,但不能排除保险合同中潜在的管辖约定对本案的影响。”
     此时,主审法官开口问道:“保险合同是王文学与春天财险签订,与鸿安财险并无直接关系,你所说的潜在管辖约定如何影响本案?”这一问让鸿安财险的律师一时语塞。
     经过多轮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认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青山县,被告王文学住所地也在青山县,青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这场管辖权之争虽然只是案件的开端,但它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意义深远。它不仅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管辖法院确定的标准,更让公众看到了法律在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时的严谨与公正。随着案件的继续推进,相信法律会给予各方一个公正的裁决 ,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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