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帝国四年,在朝野影响最大的一件事情就是朝廷决定实行军政改革。尤其是军队实行军衔制度,国家公务人员实行行政和俸禄等级制度。逐步废除旧的无功受禄的不合理作法。原有爵位继续保留,但分为两种获得财富:个人资产,尤其是土地直系亲属在内人均三十亩以上者,不再享受国家俸禄;个人土地不足人均三十亩,国家可以核实后更具实际需要给与基本生活补贴。同时,王公侯等爵位逐渐作为勋爵,不与俸禄和待遇挂钩,但是可享受国家补贴等。
国家公职人员,按照任职年限,任职层级,自首辅以下分别享受相当于原品级的二十级工资级差,并特殊公用人员工资待遇;不同等级官员根据实际工资级别,享受年薪制度,得到国家每年度发放的静音等货币。日常生活中可以提前支付一定费用,年终一并决算扣除。
各级各部门一律取消招待等费用,凡是此类支出,一律从各级主官能够支配的专项资金中支出,并接受上级乃至国家随时查验。相关公务活动,凡是符合规定的,可在规定范围内支出,地方政府或个人可垫支,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结算,特殊部门比如外务部等,特殊活动,比如外务部的招待等费用,有相关部门使用专项资金处理。
军队官员实行军衔制度,行政级别,工资待遇参照政务官员执行。其中最高军衔为大元帅,其次为兵种元帅,一般只在战时设置。和平时期一般最可设置上将军军衔,行政和俸禄等同于现有各部部长,各省巡抚;其次为中将;其次为少将;其次准将。以上为军队高级将领。
中层军衔分为上校,相当于县令行政级别并俸禄待遇;其次为中校,其次为少校。
基层军官分为上尉、中尉、少尉。以下为特种士官与列兵,分为根据需要设立的军士长,上、中、下士,上等兵、列兵等。
帝国范围内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凡是成年男女,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一律承担服兵役义务。凡是兵役期间,除免除所有税赋劳役之外,根据家庭情况,可享受一定工资补贴,并地方上各县及以上单位同时设立国防教育和管理委员会,接受国防部直接领导,并地方各级行政主管负责日常活动的指导监督。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年度或者特殊时期的新兵征召,预备役部队、民兵的集训,特殊任务比如地方治安等行动组织,退伍转业军人的管理,以及军属的优抚照顾等动作。
有限度实行雇佣兵制度,根据国家和军事等需要,可适当征召一部分雇佣兵,详细规定另行发文公布。
有关国家公职人员中的行政事务等官员和职员除了工资或者俸禄的改革,其他变化不大,军事方面,尤其是军衔的平定可是费了不少时间。在草案出台后,甚至名单列出来上报后,定亲王可是很费了一番脑筋,逐一进行了审查比较。慎重起见,定王把修改稿又返回去,并要求国防部等组织一批官员进行评议。
下面的名单只是其中代表,特摘录如下。
大元帅:摄政亲王林尔东。
元帅暂缺。
大将军:西北战区总司令左季高、东南战区总司令李续宜、西南战区总司令孤独寒、女子军团司令奕兰芳(公主)、广州将军兼东南海军司令刘延平、西南战区总政委刘进、东南战区总政委肖申通、漠北大都督李如九、运河兵团司令李石、
上将军:国防部代部长穆堂池,东南战区副总司令李少全、副政委刘明辉,远洋舰队司令傅彪,运河兵团副总司令朱儒,西北战区副总司令奕蕴,西北战区副总政委兵团司令冯投,东海舰队司令关奎龙,西北战区兵团司令多隆阿,伯力将军辖区司令塔齐步,北海舰队司令宜兰泰,南海舰队司令彭雪琴,西洋舰队司令晁顺,东南战区副总司
第351章 授衔降爵[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