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日的暖阳照在青山县人民法院的外墙上,却未能驱散春天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法务专员林晓心中的阴霾。她手中紧紧握着一叠文件,走进了立案大厅,一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正式拉开帷幕。
几个月前,被保险人王文学的货车在运输途中,与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湖口支公司承保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王文学货车上的货物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春天财险依照保险合同向李王文学支付了赔偿金,随后决定代位行使李王文学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将王文学和鸿安财险湖口支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然而,案件一开始就遭遇了管辖权争议的难题。鸿安财险湖口支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提出:“本案应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而不是按照侵权关系。春天财险与我司并无直接合同关联,不应在青山县法院审理。”这一观点让法庭内的气氛变得紧张起来。
林晓立刻起身反驳,她条理清晰地陈述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次事故中,王文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是侵权法律关系。所以,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次事故发生在青山县,青山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为了更有力地支撑自己的观点,林晓向法庭展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交警的责任认定书
第414章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1/2页]